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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透视

263全面收费之法律争议

 新闻背景
  2002年3月18日,263宣布其电子邮件,包括以@263.net、@x263.net等为域名的邮箱免费服务将全面改为收费服务。至此,原有的263网站2000多万免费电子邮件用户将失去他们的免费邮箱。263称,现有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持续到5月21日。
  来自北京4月2日的消息称,北京的两名律师许昔龙和姜良鹤以263在线单方毁约为由,分别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263网络集团公司告上法庭。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5月17日,新浪-263进行战略合作,两家达成协议,原263免费邮箱用户可享受新浪提供的5M同名免费邮箱服务。根据协议,263免费邮件服务的用户可轻松申请到由新浪提供的“同名免费”邮箱,即将“用户名@263.net”转成“用户名@263.sina.com”,邮箱容量为5M。
  2002年3月18日,263全面停止所有免费邮件服务的消息一经传出,就引起轰动。新浪网友就此话题发表的评论塞满了近200个页面,达几千条。除少数人对263此举表示理解外,网友对263几乎一片“声讨”。在相当多的网上留言板以及BBS上,网民反响也很强烈。有些过激的网友甚至提出要“黑”了263网站。长期使用263邮箱,把它作为主要联系方式之一的用户,已经和263免费邮箱情同手足。
  263的收费行为被指有单方撕毁格式合同、违背诚信原则之嫌,有的网友呼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本刊记者就这些问题访问了同样关注此事的一些经济、法律专家。
“免费产品和服务”的法律定位
  通常,我们的购买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支付对价”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充分必要条件呢?目前以免费赠送、免费试用、免费品尝、免费服务等方式促销的商家越来越多,人们在吃这些“免费午餐”的时候是否和这些商家构成一种消费关系呢?263这样的网站提供的免费邮箱,双方是否按照法律的框架分享权利与义务呢?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由此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才有可能成立。
  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张老师说,从法律上说消费关系没有引入“对价”制度,就是说不一定必须交了费购买产品和服务才构成消费关系,即使商家或厂家为用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免费的,也必须是合格产品,承诺的条件也要履行。这是符合民法精神的,也是国际法律实践的惯例。
  司法实践中,一封邮件可能是代表成千上万元贸易机会,也可能是一封无关紧要的信笺,一旦在邮件投递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信件不能及时收发或者丢失、误投,损失难以估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失必须依法由服务商予以赔偿。虽然我国目前的损失赔偿标准还是倾向于填平式而非惩罚式,即赔偿金额以不高于受害方实际损失为准,但随着立法的不断进步,赔偿标准不断提高,我国的合同法已经规定,赔偿损失除了实际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其中甚至包括了商业机会,如果严格执行这个条款,赔款将可能达到以前从来没有过的天文数字。在国外,已经有许多案例表明,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公司可能会栽倒在一个关于服务质量的高额赔付诉讼当中。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几大网络公司显然只做好了收钱的准备,而没有赔款的心理预期。
关于格式合同
  一年前,263开始向部分电子邮件收费。这个最初把自己定位于ISP、ICP为主要发展方向的网络集团以推出企业和个人邮箱开始,含蓄地向网民收起了钱。而随之跟风的不少门户网站则纷纷把原来88M、50M甚至无限容量的大邮箱体积缩小到了后来的8M、5M,甚至更小。这种做法合适吗?
  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的赵老师告诉记者,网民注册免费电子邮箱对他所提供的服务条款表示同意,尽管服务是免费的,网友注册邮箱时一般也不太仔细阅读这个条款,但这份条款属于一种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网站减少邮箱的容量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合同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尽管网站一般在服务条款中规定自己随时有变更服务的权利,但这是一个免责条款而归于无效。而且,归于格式合同,法律一般采取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
  但在著名的天津律师来云鹏诉新浪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来云鹏既然已经注册并使用了新浪的免费电子邮箱,那就说明他已经接受了新浪免费邮箱注册时的服务条款,而这个服务条款中有一项,即“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新浪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因此法院认为如果来云鹏不接受这种变动可以主动取消其获得的网络服务。并且也不认定其为免责条款。
  这是法理和法律实践的差距,说明两者还需磨合,法律人有一句对此做形象反映的话:你永远不可能仅依据法理猜度判决。
是否违背诚信原则?
  在263全部取消免费邮箱服务的“声讨”中,最核心、火力最大的是网民们认为其违背了法律上规定的诚信原则。新华社的一条消息说:“在263网络集团对外发布消息时,人们还可以在其网站上看到这样的服务条款:‘263在线承诺为正常使用263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用户提供永久的使用权。’”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就是诚信和公平。263开始承诺对注册用户提供终生免费服务,这种承诺不是受用户逼迫而是主动提出的,现在却突然要改变这种承诺,如果不交费会使大量用户受困。类似的案例还有不久前的“电话卡集团诉讼”,消费者在购买电话卡时说有效,后来又变,官司终于被消费者打赢了。我们的立法趋势就是要让人们认识到“一诺千金”,诚信已由抽象的原则逐渐变得可诉。
  此外,263的免费邮箱服务涉及2000万用户的利益,难道说收费就收费,从不收费到收费仅是简单的企业行为吗?谁来管理网络业界的收费?对这样的重大调整,是不是应该先召开价格听证会调查民意?
  按照我国的《价格法》,目前市场上的价格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如水、电等属于政府定价,铁路票价等属于政府指导价,上述两方面涉及价格调整时,按法律规定都应该召开价格听证会。但如果是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如何收费、收多少就是企业自己的行为。网络收费应该属于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一直是个争论比较大的问题,如果只从263的免费信箱有2000多万用户这个数字看,应该说与老百姓的生活关系比较大,在收费前应该听取一下用户的意见。否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和第24条,可以认定是一种强制销售行为。
免费不是永远的
  其实,263邮件收费引发的问题,绝不是简单的收钱和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收费模式是否让消费者充分接收的问题。长期从事互联网研究的方兴东博士认为:“目前的邮件收费模式只是针对少数、特定需求的用户,能否成为主流还很难说。比如,现在大家寄一封信花6毛钱,都觉得很自然,因为大家已经充分接受这种收费模式,这是许多年建立的。但是,如果现在邮电局推出新举措,要寄信就得交一年50元的费用。会有一些用户接受,但大多数用户肯定接受不了。因此,每发一份邮件收几分钱,肯定也有很多用户能够接受。但是,这种收费模式目前还无法实现。”
  当然,免费不是永远的,互联网收费是大势所趋,当邮箱业务已经成为众网站的大亏空,任何人都无法要求网站继续做“无米之炊”。方博士提出的用以过渡的补救办法是:将免费邮件降低到2M空间,而不是一刀切的中断服务。可以看到,263和新浪合作推出“同名免费”邮箱,就是尽其所能的在减小事件的负面影响。这让我们相信,263还是一个为自己的商业形象负责的网站。
  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关于263的诉讼结果,但几乎所有被采访的专家和律师都表示,相信随着收费时代的到来,网络业和法律的碰撞将会更加频繁,.com和.net们将面对更多的来自法律的约束。

 ---作者:刘擎  摘自《齐鲁周刊》200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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